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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对我司出口的拖拉机商品归类指导意见

    近期关于我司出口的金鹿拖拉机应归入税目87.01(牵引车、拖拉机)还是归入87.04(货运机动车辆)项下的问题,经海关归类中心答复作出了商品归类指导意见(归类指导意见编号 W_2_2200_2013_0131):该商品主要由开放式驾驶室和敞开式货箱构成,货箱通过螺丝螺母固定在车架上,可以随意拆除。车架后端焊有两个挂钩,可起牵引作用。其行驶速度不大于50公里/小时,四轮驱动,柴油机标定功率28kW。配上雨林胎适合在农田或种植园地形中行驶,可在车架上装上固定架用于安装喷洒设备喷洒农药或装上犁具进行田地翻整等。该商品符合第八十七章章注二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7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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